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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党组工作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6-04-12 17:0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局党组的工作职责,完善和规范局党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市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对市委负责,服从市委的领导。党组每年定期向市委报告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条 局党组在局内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主要工作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党组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组织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七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由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成员在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 党组成员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集体决定时,可以提请党组复议。未改变决定前,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中贯彻执行。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十条 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负责地、创造性地开展分管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和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凡需在党员干部群众中传达的,由党组书记或书记指定党组成员传达。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的形式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支部专职副书记应列席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党组书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 

(三)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奖惩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事后要将讨论决定的内容向其通报。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程序 

(一)确定议题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各处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须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准备材料 

凡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由责任处室将纸质版、电子版一同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梳理汇总后,负责将议题相关材料在会议前分发至各党组成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收回。 

(三)会议通知 

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局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各参会对象。 

(四)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部门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五)会议决议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落实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各党组成员、有关领导及相关处室要认真落实,并按职责加强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对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后,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处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装卷,交由档案室专柜保存。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许可。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身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检查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班子成员之间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增强团结。 

(三)开展真诚、坦率的互相帮助、教育和批评活动,进一步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每个成员都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过好民主生活会。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一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便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出席,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原始记录在会后一周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党组中心组学习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创新学习形式,充实学习内容,特别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自学、听课、发言、研讨、总结、通报”六个环节要求,围绕时事、政治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三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积极支持局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局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局纪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处违纪案件,接受局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市委决策、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市委决策、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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