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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全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01 10:11:00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打通方便群众办事的“最后一公里”,树立知识产权局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实施全员去向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二、实施办法

(一)在各处室办公室外墙上设置人员去向公示牌;在各自办公室醒目位置设置岗位公示牌,岗位公示牌公示的内容为姓名、职务、近照、电话、职责范围。

(二)去向公示牌内容包括所在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去向状态。去向状态分为“在岗、开会学习、出差、外出办事、请(休)假”五个状态。

在岗:是指在办公室工作时,使用“在岗”。

开会学习:是指离开办公室开会或学习,使用“开会学习”。

出差:是指离开市辖区,赴外地(含市辖县)开会、公出或经批准的其他外出等,使用“出差”。

外出办事:是指离开办公室,在市区范围内的省、市部门和有关单位办事或外出调研、检查等,使用“外出办事”。

请(休)假:是指休假、病假(包括因公伤病假)、事假,使用“请(休)假”。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对照所处工作状态,及时将状态指示标移动到相应位置,以示去向。

(四)工作人员有开会学习、出差、外出办事、请(休)假等情况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本人去向栏内标明,回岗后及时恢复在岗标示。

三、日常监督管理

局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均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工作人员去向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

各处室负责人要带头正确使用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并加强对处室工作人员使用去向公示牌情况及出勤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局办公室(人事组织)、纪检监察室要结合考勤和作风建设要求,对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使用情况和出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去向公示牌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公示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的,由纪检监察室在局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的,由纪检监察室对该处室负责人与当事人进行约谈并全局通报;三次或三次以上不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的,给予全局通报并取消该处室年终评选先进处室资格同时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中共长沙市纪委、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长沙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不在状态”实施问责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及所在处室负责人予以追责。

四、 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

凡收到媒体或来我局办事群众的涉及到去向公示牌标识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室逐一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将按照前面第三条日常监督管理的办法予以处理。


五、 制作与维护

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和维护,统一放置于处室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外墙上和相应办公桌上。

各处室需要增加人员去向公示牌和岗位职责公示牌或因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工作调动需要调整修改的,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制作和调整。

六、 实施时间

本制度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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