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权利:
1、属于知名商品的证据,如广告发布(广告费投入额、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形式、广告发布区域、广告发布起始时间及发布期间等);销售商品数量;销售商品起始时间;销售商品的地域和范围(含使用者、消费者群体);市场占有率;商品的声誉(含商品荣誉称号、证书及相关文件);能够反应商品知名度的其他证据。
2、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证据,如商品包装、装潢设计时间;商品使用名称、包装、装潢的时间(包括商品经过行政部门备案的时间);商品包装的使用数量;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特征及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的行为: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适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物;被告使用该侵权物的时间、范围、产品销量,以及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的知名商品等事例。
(三)原告应当提交小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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