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个人或组织一经发现在长沙市辖区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向中国(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中国(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接受并转送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假冒专利行为案件的举报。
二、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
(四)与假冒专利行为案件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凡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已受理或曾受理并作出判决或决定的案件的举报投诉,不予接受。
三、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中国(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收到举报之后,予以登记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受理的决定。如举报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必要的补充和说明,举报投诉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
五、下列行为属于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本条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制造、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该专利产品。
(六)其他使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六、中国(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受理举报之后,根据举报的类型和性质,须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七、案件处理结束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八、行政机关对假冒专利行为案件,经查处属实的,中国(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对举报有功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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