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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4 10:34:00

为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补助范围

本细则补助范围包含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和专利代理补助。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

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包括:

国防专利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给予的补助。

(三)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

(四)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实用新型授权补助;

2.商标注册补助;

3.著作权登记补助。

(五)专利代理补助包括:

1.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

2.代理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第二条 补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的对象为: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4.户籍不在本市的驻长高校大学生及本市中小学在读学生。

(二)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对象为:

在高等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初次在本市创办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大学生。

(三)专利代理补助的对象为: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的条件:

1.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2.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的条件:

1.国防专利已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

2.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解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4.自申请专利补助之日起该专利保护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条件:

1.在本市申报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予补助;

3.补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时所产生的费用。

(四)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条件:

1.大学生创办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权利人(所有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

(五)专利代理补助的条件:

1.所代理的发明专利、PCT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2.执业规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国内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按1000元/件给予补助;获得授权后按3000元/件给予补助。其中驻长高校申请发明专利的,由发明人申报,按1000元/件补助给发明人;获得授权后,由单位统一申报,按3000元/件补助给单位。

(二)国防专利经解密后转为普通专利的,按照4000/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

(三)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PCT申请与授权补助标准

(一)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后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补助五次)。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部门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著作权补助标准

补助费用按照著作权人实际交纳的登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80%给予补助;申报人为个人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的100%给予补助。

(二)系列作品只补助第一件作品。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追加补助3000元/件;申报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按800元/件标准补助;申报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一件专利只享受一种类型的补助)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注册商标费用补助的,按照国家商标局收款凭据实际费用给予补助,不同类别产品注册同一商标的只补助一次。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著作权登记补助标准参照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专利代理补助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按1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获得授权的按2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代理PCT按代理发明专利同一标准执行)。

第九条  补助上限及大户资助

(一) 补助上限

1.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著作权补助对象为单位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发明专利申请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申请30件(含3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50件(含5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4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100件(含1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6万元资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8万元资助;300件(含3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10万元资助;1000件(含1000件)以上的申报人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20-50件(含2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3万元资助;50-100件(含5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资助,100-150件(含1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7万元资助,150-200件(含15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9万元资助,200-300件(含2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12万元资助,300-400件(含300件)的专利权人给予15万元资助,40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申报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的材料

1.《长沙市发明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通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补助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此表格);

2.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缴纳凭据;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5.PCT国际专利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或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6.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7.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就业(或就读)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单位(或学校)证明。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的材料

1.《长沙市发明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通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补助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此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解密公告;

4.专利权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材料

1.《长沙市著作权登记补助审批表》;

2.国家或本省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

证;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著作权登记部门开具的缴纳登记和证书制作费用凭据(由代理公司代理登记的,提交由代理公司开具的缴纳服务费凭据和代理公司向著作权登记部门缴费的证明)。

(四)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材料

1.申报专利补助的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凭据或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申报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补助的提交:国家机关出具的受理申请证明文件或者证书、国家机关开具的申请费用收款收据;

3.高等院校学生证或毕业证及个人身份证;

4.企业营业执照;

5.自主创业情况说明书;

6.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补助申报与受理

申请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申报人需登录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kaihef6uila.com/)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再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专利代理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数据予以统计,无需申报。

第十二条  补助审批与发放

(一)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次发放。专利申请大户补助、专利授权大户补助和专利代理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度发放一次,并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申请的补助,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的补助,由财政局拨付到市知识产权局,再由市知识产权局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情节,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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